•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修正「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2/10/31
發文日期:2022/10/17
發文文號:府商都字第1110198359號
主旨:修正「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說明:檢送修正「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部分規定1份,以供參卓。
正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除西湖鄉、獅潭鄉、泰安鄉)、本府各局處、本府行政處(請協助刊登公報)
副本: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附件:
  • 1111017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
  • 1111017修正草案總說明
  • 1111017條文對照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